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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六台盒宝典资料大全   2015-08-25 09:29:32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锌冶炼: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须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鼓励大中型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含锌二次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新建、改造及现有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中,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采用火法工艺必须配套建设窑渣回收设施、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尾气脱硫系统,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传统熔炼炉进行含锌二次资源冶炼。

所有新建、改造及现有铅锌冶炼项目,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新建、改造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须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及装备,现有企业须在2018年底前改造成富氧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并均须配备尾气脱硫系统、余热回收系统。

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三、能源消耗

铅锌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铅锌矿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 748-2010)、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标准要求。

新建、改造及现有铅锌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须低于6.3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45千克标准煤/吨。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流效率应大于88%。新建及改造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新建及改造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渣处理能耗须低于85千克标准煤/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6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流效率应大于87%。火法精馏锌工艺标准煤耗须低于1800千克/吨。现有处理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3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渣处理能耗须低于11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铅锌矿山:铅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现有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新建及改造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新建及改造含锌二次资源项目,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新建及改造的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尾渣含铅小于2%,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锌冶炼精馏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电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5.5%以上;硫的利用率须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现有含锌二次资源项目,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6%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现有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尾渣含铅小于2%,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

铅锌矿山及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铅锌选矿及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理含锌二次物料的火法工序应参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

铅锌选矿、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改造及现有冶炼项目,均须建有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建及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

(一)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和项目(单独再生铅冶炼企业和项目执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本规范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铅锌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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